试管胚胎并非是谁肚子疼、谁缴纳的钱多,而是法律判给谁的,它更像是一把两个人一起握住、但都不能随意挥动的刀子。
我接触到一对夫妻,在生殖中心里冷冻着六个胚胎,女方手里拿着缴费单,说:“卵子属于我的,胚胎应该归我。”
男方拍了拍手术同意书,说:精子也是我,没有我你拿什么来做胚胎?
两人都想要,但都不愿意去承担对方有可能带来的麻烦,这是纠纷最让人难受的地方。
胚胎并非是普通冰箱中的物品,不可以如同房子、存款一般简单切除一半,也不可因一方提供卵子或精子而自动获得单独的处置权。
它涉及到财产利益,也涉及生育自主,人格权益,伦理界限。
医院一般不会因为一个人拿着身份证,缴费凭证,就允许他单独移植,转交,销毁或者捐赠。
原因是很现实的,胚胎要是移植成功的话,可能会形成一个小孩,谁也不能代替另一方去制造父母的身份。
夫妻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,私自处理胚胎的风险更大,生殖机构一般要求双方一起签字。
离婚不等于胚胎马上自动归属某一方。
中国没有一个简单粗暴的原则,说胚胎都是女方的,或者说一律是男方的。
法院处理此类争议时,往往要看双方签署过什么文件,胚胎由谁出具生殖材料,谁有真实合理的生育要求,另一方是否有明确的反对,处置是否合乎伦理和医疗的规范。
有的人把诊所里知情同意书看成是“终身授权”,这也不一定站得住。

文件固然重要,但并不意味着一签就能永远剥夺一方生育选择,特别是移植,销毁,捐赠等不可逆的操作。
如果协议中写明了某种处置方法,法院一般会认真审查,但协议不能超出法律和伦理的底线,也不能将胚胎当作商品卖掉。
我看到过有人提出将胚胎交给亲人使用,听上去像是“肥水不流出外人田”,但实际上很可能就连生殖机构的这个关卡都过不去。
辅助生殖并非是家里分的财产,胚胎不能随意交由兄弟姐妹,朋友或者陌生人生育。
最易吃亏的,就是将“我必须做妈妈”当作“对方一定要配合”的借口。
生育的愿望是值得尊重的,但生育权并不是用来压住另一边的棍子。
另外一方也不可以用我不要孩子这四个字来逼迫对方去接受销毁,由于不愿意继续生育以及同意胚胎的处置,并非一回事。
简单来说,离婚并非是一场胚胎争夺赛。谁嗓门大谁先发出律师函,并不会自动成为赢家。
我把话放在这里,所谓的“法律说归哪就归哪”,大多时候是销售的话术,而不是严格的法律判定。
真正可以做的,就是把夫妻签订的胚胎的保存协议,知情同意书,缴费记录以及医院沟通的内容完整地保存好,不要只保存聊天的截图。
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,胚胎一定要单独写清楚,保存,移植,销毁,以及一方不配合的处理办法,都不要用双方另行商量来糊弄过去的。
协商失败的话,找同时懂得婚姻法以及辅助生殖的律师,不要拿短视频的评论区作为判决书。
诉讼过程中,不要自行联系医生要求进行操作,也不要采取威胁、曝光以及抢夺材料等方式将自己推进到被动的境地。
胚胎最安全的归宿,并不是某一方的一句“回我”,而是两方在合法的边界内做出可以执行的书面决定。
感情是可以散的,证据是不能散的。决定是难以做的,但是却不可以把一个还没有出生的生命的可能性,转变成报复过去的工具。